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程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7:2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311号

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敦化市阳光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王朝,经理。

被告程玉梅,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1193元,由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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