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95号
原告李军,现住敦化市。
被告范纯方,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范纯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宇
(2015)敦民初字第2995号
原告李军,现住敦化市。
被告范纯方,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范纯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