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65号
原告王光显,1961年 7月4日出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陈长林,敦化百货大楼经理(系王光显的侄子)。
被告刘水丰,出生年月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显诉被告刘水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光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水丰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合计212.5元由原告王光显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庄旭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