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继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7:1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663号

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系公司职员。

被告:杜继福,个人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鸿德蓝湾11号楼5单元1楼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 杜继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继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 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彩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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