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663号
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系公司职员。
被告:杜继福,个人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鸿德蓝湾11号楼5单元1楼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 杜继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继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 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彩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