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管初字第6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白某某,现下落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白某某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西省吉安市。
本院认为:离婚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原告提起的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起诉的被告现下落不明,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艾 国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黄金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庄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