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淑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理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7:1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提字第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李祖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记,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淑艳,女,汉族,1981年8月24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松原市。

再审申请人扶余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吉民申字第33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扶余粮建的委托代理人张新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陈淑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及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钰

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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