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惠诉谷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7:1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256号

原告:李艳惠,女,住敦化市。

被告:谷秀丽,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惠诉被告谷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李艳惠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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