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256号
原告:李艳惠,女,住敦化市。
被告:谷秀丽,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惠诉被告谷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李艳惠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