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杜宁宁,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金东极,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百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宁宁诉被告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宁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杜宁宁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彬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