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58号
原告:邹德峰,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无职业,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柳条村新村屯245号。
被告:敦化市慧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林业局原森铁处综合厂院内。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峰诉被告敦化市慧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德峰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德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立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