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敦民初字第2252号
原告:安永焕,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横道村。
原告:徐贞久,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横道村。
委托代理人:金成奎,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利,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万福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焕、徐贞久诉被告王德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永焕、徐贞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永焕、徐贞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永焕、徐贞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2704元,由原告安永焕、徐贞久负担。
审 判 员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
人民陪审员 刘成浩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立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