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焕、徐贞久与王德利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07:09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敦民初字第2252号

原告:安永焕,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横道村。

原告:徐贞久,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横道村。

委托代理人:金成奎,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利,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万福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焕、徐贞久诉被告王德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永焕、徐贞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永焕、徐贞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永焕、徐贞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2704元,由原告安永焕、徐贞久负担。

审 判 员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

人民陪审员  刘成浩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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