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3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亚贤,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立波,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
再审申请人万亚贤因与被申请人周立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2日依据万亚贤向本院提交的《申请再审人确认送达地址书》上载明的通信地址及联络方式向万亚贤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11月30日来本院参加听证活动。万亚贤于2015年11月17日签收传票,但其无故未按时参加听证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亚贤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