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提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振峰,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凤宝,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
实际投资人:岳振峰,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凤宝,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云初,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个体户,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治学,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岳振峰、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以下简称长兴煤矿)因与被申请人邓云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吉民再申字第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岳振峰、长兴煤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宝、被申请人邓云初及其代理人张治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09)江民一重字第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钰
代理审判员 杨敏
代理审判员 周婧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