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杰,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辉,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凤华,吉林闻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临江林业局,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笑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佳平,临江林业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请人):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隋世和,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杰、王辉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临江林业局、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杰、王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