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姜桂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5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双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

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该医院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桂芬,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双辽市。

再审申请人双辽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双辽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姜桂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辽医院申请再审称: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申请依法再审。1.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的结论不公正,法院亦未充分采纳双辽市卫生局做的司法鉴定。2.判决只引用双辽市卫生局委托鉴定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断章取义。3.双辽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准许双辽医院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双辽医院在治疗张某时存在医疗过错;2.张某死亡与医院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此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公安机关依职权侦查案件中作出,由姜桂芬在诉讼中提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双辽医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提交了由双辽市卫生局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反驳证据。双辽医院虽对姜桂芬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并不申请对该鉴定进行重新鉴定,而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申请无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妥。双辽医院的再审申请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双辽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双辽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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