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9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和仁,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双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国营双辽农场。住所地: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彭占山,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赵平,该农场副场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代和仁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国营双辽农场(以下简称双辽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代和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