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万洲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5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省镇南种羊场)。

法定代表人:蒋志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苑学勤,该公司财务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万洲,男,汉族,1950年6月14日生,系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退体职工,住镇赉县。

再审申请人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园)因与再审申请人刘万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产业园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产业园返还扣刘万洲的工资22132.8元和利息错误,刘万洲在起诉时主张的是欠款,并没有工资的诉求,加之工资的诉求是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前置案件,未经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

刘万洲答辩称:关于30万元待核欠款,有场部研究会议记录予以证明,商店的账目都已经变成存款了,其余欠款也并非刘万洲个人欠款,是刘万洲的存款抵了欠款,刘万洲由存款户变成欠款户。

刘万洲申请再审称: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调取,关于待核草秸公司30万元个人往来账里的亏损,就是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刘万洲没有义务承担草秸公司的亏损,理由是草秸公司在1991年至1994年曾向总场上缴累计215000元利润,草秸公司解体后,应把记在刘万洲名下往来的亏损账目全部转出。从事实看,草秸公司没有单设账户,都利用个人往来账户,亏损计在刘万洲个人账里。1998年1月20日场务会研究通过了将草秸公司30万元核销,但计财科却将30万元存在计财科应付款科目里,导致刘万洲每月被扣417.6元。本案对原单位的非法记账会计业务进行了鉴定,但法院并未采信。

产业园辩称:30万元虽然研究,但未形成最终决议。刘万洲个人账在草秸公司的账上,草秸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本院认为,本案中,刘万洲作为当时草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草秸公司改制被注销后,债权债务已归属上级主管部门,即现在的产业园,原来的帐落到谁的头上,不是刘万洲个人行为,加之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而不是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因为刘万洲所在的草秸公司与其主管部门不是平等主体,原来账目怎么办,应由有关部门解决,不是民事关系处理范围,因此,刘万洲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同时,关于刘万洲被扣工资问题产业园没有提供有力证据,原审判决刘万洲被扣工资予以返还并无不妥。

综上,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刘万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刘万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耿 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