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谷峪,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于慈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靖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企业分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龙靖宇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支持华龙靖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宏达公司提交意见称:公司分立时,该债务没有产生,华龙靖宇公司应向肇事车主主张权利,不应该向宏达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华龙靖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宏达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在2012年11月16日的协议所附明细表中已明确,华龙靖宇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宏达公司就本案所涉赔偿款约定由宏达公司承担。故二审法院认为,华龙靖宇公司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返还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华龙靖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