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淑云与苏沛雨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5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淑云,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沛雨,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再审申请人魏淑云因与被申请人苏沛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淑云申请再审称:1、请求再审法院依法判决占地面积169平方米的二层楼房赠与归两个儿子所有;2、请求再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老城村五队102.27平方米平房归魏淑云所有,由魏淑云给付苏沛雨一半的房屋价款;3、请求再审法院判决苏沛雨返还魏淑云卖房款的一半即4万元;4、请求再审法院判决苏沛雨给付魏淑云5年的土地收益、土地补偿款1万元;5、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苏沛雨承担。

苏沛雨辩称:离婚的时候,魏淑云主张没有财产,现在要求分割,我不同意。魏淑云的再审申请请求我均不同意。

本院认为:1、关于占地面积为169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该争议房屋赠与其两个儿子,故该争议房屋法院未予分割正确。2、关于老城村五队102.27平方米平房,因该房屋登记在苏沛雨名下,故原审在分配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房产时,将房屋判归苏沛雨,判令由苏沛雨给付魏淑云一半的房屋价款,并无不妥。3、关于魏淑云在离婚后,将一处房产卖给案外人,将8万元卖房款交给苏沛雨,属于魏淑云自愿处分的行为,其虽主张当时受到了苏沛雨的逼迫,但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审对其要求分割该款的主张未予支持正确。4、关于魏淑云要求苏沛雨给付土地收益、土地补偿款的诉请,因证据不足,原审未予支持,并未不当。

综上,魏淑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淑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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