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5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景录,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曹东新,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景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立民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景录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立民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李景录名下的老城村5屯北大地9.41亩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归李景录所有;2.判令依法裁定准许李景录立案。理由:(一)李景录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城村委会)之间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而且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李景录户口至今没变,土地承包数额减少,本起案件属于承包合同纠纷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二)李景录诉赵庆珍返还土地纠纷一案已经法院(2011)吉民监字第138号驳回通知书告知李景录地少与赵庆珍无关。所以李景录才依(2011)吉民监字第138号驳回通知书向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受理并作出裁决。现李景录不服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李景录的告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李景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李景录虽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其起诉的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李景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景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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