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树立与靖宇县三道湖镇金嘉林场、石宝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5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0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树立,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靖宇县三道湖金嘉林场。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韩广禄,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宝峰,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

再审申请人金树立因与被申请人靖宇县三道湖镇金嘉林场、石宝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树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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