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芝续与袁永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5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芝续,男,汉族,1956年12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袁永成,男,汉族,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再审申请人邵芝续因与被申请人袁永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芝续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确认邵芝续与袁永成之间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袁永成承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

被申请人袁永成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对邵芝续与袁永成之间的损害事实、法律关系以及责任认定均予确认,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审法院认为,邵芝续提出的双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的主张,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法律关系不一致,无法给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邵芝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芝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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