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7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安市东兴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曲学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井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安市锅炉维修安装公司。住所地:大安市。
负责人:曲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井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玄凤海,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红霞,女,1967年1月9日生,满族,住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丛占礼,男,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曙明,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玄增鹏,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玄增毅,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玉霞,女,195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龙波,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禄,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谭庆东,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十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安市东兴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大安市锅炉维修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玄凤海、谭红霞、丛占礼、万曙明、玄增鹏、玄增毅、谭玉霞、戴龙波、曹禄、谭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兴公司、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