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殿格与曹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5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殿格,男,1976年12月28日,汉族,通化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聂邦成,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君,男,1969年2月4日,汉族,通化市石油公司工人,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姜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维丽,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史殿格因与再审申请人曹君、被申请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史殿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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