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福与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5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2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明福,男,汉族,1951年1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刘永辉,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中心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邓春平,该学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王明福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中心小学校(以下简称江东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明福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王明福一审的诉讼请求。1.王明福有新的证据,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1999)昌老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2002)东民监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该两份法律文书属于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明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王明福提交的两份法律文书内容表述的是江东小学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王明福提交的协议书内容,只能证明王明福提交的协议书本身存在,无法证明其他事实。故对王明福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王明福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在一审时提供了江东小学与王明福在1998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上江东小学的公章是否是江东小学当时使用的公章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但王明福对协议书上江东小学法定代表人“王树国”非本人签字予以认可。该协议书载明了“甲乙双方协商筹建集资楼……学校投资100000元,留办公室189平方米,”且约定了具体位置,从该协议书载明的内容来看,系江东小学出资100000元,在王明福建筑的集资楼中购买189平方米的办公室,此内容与王明福主张的“被告(江东小学)需要投资100000元,对其集资联建的189平方米的办公室装饰装修”存在矛盾,且王明福提供的通化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优良工程证书,江东小学与张家村委会的协议,申请商品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查表等证据,均不能证明王明福与江东小学存在装修装饰合同。故一、二审法院认为,王明福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王明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明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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