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繁业,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北京时尚东方恋人婚纱摄影楼摄影师,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江市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郑佰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孟繁业因与被申请人临江市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繁业申请再审称:事实和证据都足以证明孟繁业作为取暖用户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所谓的偷暖窃热完全是供热公司的恶意讹诈。虽然供热公司终止了其侵权行为,但其损失完全是供热公司造成的。按照法律规定,供热公司应给其赔偿。
本院认为:孟繁业主张为处理供热纠纷,耽误工作15天,要求供热公司给付其误工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天数,原审未予保护,并未不妥。虽然孟繁业提供了北京时尚东方恋人婚纱摄影楼出具的其每月工资6000元的证明,但该证据不足以作为存在误工损失及损失具体数额的有效证据使用,故原审法院未予保护,并无不妥。
综上,孟繁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繁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