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27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住所地:梅河口市。
负责人:蒋欣鹏,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王红,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梅河中行)因与被申请人王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梅河中行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梅河中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钰
代理审判员 杨敏
代理审判员 周婧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