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与王红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4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27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住所地:梅河口市。

负责人:蒋欣鹏,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王红,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梅河中行)因与被申请人王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梅河中行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梅河中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钰

代理审判员  杨敏

代理审判员  周婧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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