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义与通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4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兴义,男,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原砟子煤矿退休工人,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张新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俊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坤,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李兴义因与被申请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一立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兴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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