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丁海,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马龙生,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淑金,女,1958年9月1日生,满族,退休干部,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春海,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宫秀珍,女,汉族,1953年11月16日出生,退休干部,住洮南市。
再审申请人丁海因与被申请人朱淑金及一审被告宫秀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辉
代理审判员 杨敏
代理审判员 周婧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