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俊财,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张学山,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理人:王秀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晓红,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祝俊财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一立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祝俊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判决龙鼎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侵权建筑13号楼3层以上的部分,恢复祝俊财的采光、日照权。龙鼎公司辩称:祝俊财的告诉没有事实依据,其开发建设行为合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祝俊财虽主张龙鼎公司建造的“龙鼎福园小区”13号楼影响其住宅通风、日照、采光,要求龙鼎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该楼三层以上遮光部分楼层,恢复祝俊财的采光、日照权。但对于该争议楼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等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驳回祝俊财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祝俊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祝俊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