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利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4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8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利奎,男,满族,1955年6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一审被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岔支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代表人:庞玉堃,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宇农村商业银行)因与被申请人黄利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靖宇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靖宇农村商业银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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