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8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福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利奎,男,满族,1955年6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
一审被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岔支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代表人:庞玉堃,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宇农村商业银行)因与被申请人黄利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靖宇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靖宇农村商业银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