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文与安及清、纪淑霞共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4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艳文,女,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及清,男,1942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纪淑霞,女,1940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再审申请人郑艳文因与被申请人安及清、纪淑霞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艳文以其已与安及清、纪淑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郑艳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艳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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