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抗字第38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屈桂华,女,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微,女,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屈桂华与岳微追偿权纠纷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屈桂华不服,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白山民申字第71号民事裁定。屈桂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13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监字[2014]23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钰
代理审判员 杨敏
代理审判员 周婧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