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5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元贵,女,汉族,1956年12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王春华,吉林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宝华,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再审申请人丁元贵因与被申请人尹宝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元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