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367号
再审申请人:汤天龙,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系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易鑫(已故)之父。
委托代理人:崔红艳,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张建威,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红,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肇事司机,现羁押于四平市。
再审申请人汤天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汤天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