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云、宋楠、宋志明与张帅、胡雯雯、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3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民一初字第180号

原告李艳云,女,1963年8月16日生,满族,现住本县西苇镇。

原告宋楠,女,1986年7月1日生,满族,农民,现在东辽县。

原告宋志明,男,1995年2月15日生,农民,现住本县营城子镇。

被告张帅,男,1993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本县西苇镇。

被告胡雯雯,女,1992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本县西苇镇。

被告杨生,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本县西苇镇。

原告李艳云、宋楠、宋志明诉被告张帅、胡雯雯、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艳云、宋楠、宋志明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雯雯、杨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云、宋楠、宋志明撤回被告胡雯雯、杨生的起诉。

审判员  刘玉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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