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俭与被告段长和、李文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2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民一初字第2-1号

原告王俭,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县。

委托代理人赵清华,系伊通满族自治县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

被告段长和,男,1964年1月20日生,民族不详,司机,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李文志,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大伟,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达,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职员。诉讼代理。

原告王俭与被告段长和、李文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段长和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俭撤回对被告段长和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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