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民一初字第2-1号
原告王俭,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县。
委托代理人赵清华,系伊通满族自治县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
被告段长和,男,1964年1月20日生,民族不详,司机,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李文志,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大伟,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达,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职员。诉讼代理。
原告王俭与被告段长和、李文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段长和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俭撤回对被告段长和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艳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