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民一初字第218号
原告:王洋,男, 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 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8.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艳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