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民一初字第213号
原告:方泽,女,汉族,1999年3月9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忠民 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泽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泽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泽负担。
审判员 刘玉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艳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