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34号
原告:张宪峰,男,194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姜忠超,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峰诉被告姜忠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宪峰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