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8号
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丛佩芹,女,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东,男,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渠段长。
被告:段英国,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诉被告段英国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舒兰市呼兰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