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720号
原告:胡井辉,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张树申,男,50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井辉诉被告张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井辉撤回起诉。
诉讼费1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