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志友诉李大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04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二初字第920号

原告:滕志友,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

被告:李大焕,男,1965年6月17日生,朝鲜族,工人,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志友诉被告李大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志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志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邰德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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