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59号
原告:曹立忠,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杨晓峰,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忠诉被告杨晓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立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立忠撤回起诉。
诉讼费285.00元由原告曹立忠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