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373号
原告:李清辰,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宜而爽服饰店,经营场所:吉林市龙潭区。
经营者:全莲花,女,1964年10月2日生,朝鲜族,吉林市龙潭区宜而爽服饰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高国忠,该服饰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宜而爽服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辰以此纠纷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清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清辰承担。
审判员 张 聪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