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堂与王占娟、王占茹、王占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04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76号

原告:王玉堂,男,1948年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王占娟,女,1971年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王占茹,女,1976年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王占平,女,1979年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堂诉被告王占娟、王占茹、王占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堂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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