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晓宇与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7-18 06:04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914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崔思文

庭长意见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荆晓宇,女,汉族,1980年3月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十二委98组。

被告:许琳,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34-5-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晓宇诉被告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晓宇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晓宇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晓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744.00元,由原告荆晓宇负担。

审判员  崔思文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