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914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崔思文
庭长意见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荆晓宇,女,汉族,1980年3月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十二委98组。
被告:许琳,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34-5-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晓宇诉被告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晓宇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晓宇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晓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744.00元,由原告荆晓宇负担。
审判员 崔思文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