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453号
原告:张喜顺,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书清,男,194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第三人:舒兰市平安林场。
住所地:舒兰市平安镇。
法定代表人:李坤,舒兰市平安林场场长(缺席)。
委托代理人:马井富,舒兰市平安林场副场长。
委托代理人:关润涛,舒兰市林业局林政科科员。
第三人:舒兰市平安镇华丰村三社。
诉讼代表人:张德丰,系舒兰市平安镇华丰村三社社主任。
第三人:舒兰市平安镇华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臣,系舒兰市平安镇华丰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顺诉被告刘书清、第三人舒兰市平安林场、第三人舒兰市平安镇华丰村三社、第三人舒兰市平安镇华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喜顺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