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92号
原告:石国友,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杨凯,男,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
原告石国友诉被告杨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杨凯的父亲杨春明于2014年1月5日经中间人闫志国介绍,向我借款2万元,并出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1月5日还清,2015年1月5日杨春明被火车撞死,该款至今未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处继承人杨凯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到本院起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导致本案无法正常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国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华民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禹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