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282号
(2015)龙民二初字第282号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吕靖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荣华,女, 1975年6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赵荣华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悦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海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