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6:03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389号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志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以琳,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仁,男,1952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张仁已主动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00元,减半收取246.00元,由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秋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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